上海临港限价房交易有什么要求,五年内限价房可以转入吗,回购有什么要求?上海本地宝小编一一为你解答。
交易条件
购房人取得限价房不动产权证满10年,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将该限价房上市转让:
(1)自签订限价房预(销)售合同之日起,购房人继续在限定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中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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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房人及其家庭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约定和承诺或相关不当行为已经改正的。
房源回购
为提高限价房资源的利用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限价房房源进行回购。
(1)回购条件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应购房人及同住人主动申请,并符合一下条件之一,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回购:
①因工作原因,购房人离开限定区域;
②购房人的户口迁离本市或者出国定居;
(2)申请回购
需要回购限价商品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②购房合同;
③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
④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回购审核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回购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限价商品住房内实地踏勘,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回购的书面决定:
①符合回购条件规定;
②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③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4)实施回购
回购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回购实施单位”)实施。
回购实施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①户籍已全部迁出;
②购房贷款担保抵押权已注销;
③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已结清;
④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⑤已履行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且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⑥回购实施单位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款=原销售价款×(1+计息周期对应的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周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购合同签订之日止。计息周期不足3个月的,适用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个月的,适用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6个月的,适用6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1年的,适用1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2年的,适用2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年及以上的,适用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回购实施单位及时办理回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5)购买限制
限价房住房回购后,购房人不得再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6)房源使用
回购实施单位回购限价商品住房后,房源可继续作为限价商品房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供应;也可在办理房源用途调整手续后,作为其他保障性住房使用。
监督管理
1、申请人(购房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者虚报本人、家庭、住房、工作关系变化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买)限价房的,查实后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1)已取得申请(购买)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2)已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由合同另一方按约定解除合同;
(3)申请人(购房人)及其家庭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的不准购名单;
(4)相应区域管理单位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申请人(购房人)违反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查实后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预(销)售合同约定处理;
(2)购房人及其家庭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的不准购名单,并取消其申请和享受临港新片区其他优惠性政策的资格;
(3)相应区域管理单位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暂时中止购房人所在初审单位限价房供应及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临港公共租赁房和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清单内单位的资格;
(5)暂停办理所涉限价房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手续。
3、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购买)限价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应区域管理单位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所涉单位限价房供应清单内单位资格。所涉个人和相关申请人(购房人)及其家庭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的不准购名单。
4、在限价房的申请、审核、供应和供后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